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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自律公约
信息来源: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11-6-16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自律公约
 
第一条 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GB/T 22120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 22118 企业信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 T 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GB/T 23791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信用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格式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开展信用评估认证业务操作。
 
第二条 严格按照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评级标准进行信用评级,不得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评级标准。
 
第三条 严格按照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评级程序和规范,开展信用评级认证服务,严格履行现场调查、访谈、核实等尽职调查义务。
 
第四条 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内竞争(如:诋毁同业机构、事先承诺评级结果等),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条 严格执行统一约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低价收费。
 
第六条 通过平等竞争、阳光操作获得信用信息与政策资源,严禁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市场营销与政府公关。
 
第七条 求实务真,诚实守信,遏制“编假信息、出假报告、搞假宣传”。
 
第八条 保持独立的市场地位,不挂靠或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坚决维护职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正的信用服务,不利用自身服务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 执业时对涉及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等内容要严格保密,在未经个人或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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