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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信用建设的政策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2-10

 国家对信用建设的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五条(16)款

1、国家对信用建设的政策精神是什么?
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发展资信评估市场中介组织。

2、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要求: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商务部、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部委在“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信用管理的促进作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诚信有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商务部张志刚副部长在2003年9月召开的信用管理高层研讨会上要求:要在5年内建立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和初步运行机制,要大力培育信用的市场需求,鼓励信用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3、评定出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认证、信用报告负法律责任吗?
供商业活动参考使用,但不作为法律诉讼依据。《深圳市企业信用征集和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估报告仅供使用人参考。这与“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E-315:9000信用体系认证、3C认证、重合同守信用”等评价结论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

4、对信用评价、信用认证的收费有规定吗?
目前国家对信用评价、信用认证收费无统一规定。《深圳市企业信用征集和评估管理办法》中明确为:评估机构的收费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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