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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认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8-23
每一部法律都有其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其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即:“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E-315:9000信用认证是对各类组织信用情况符合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标准的合格认证活动,E-315:9000信用标准不属于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性规范,也不属于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公布的管理体系(注:ISO9000 :2000 标准第 3.2.2 条:管理体系是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的技术性规范,而是组织的行为规范,它是以承诺为基础,以承诺及承诺履行结果 作为判定 “ 守信 ” 和 “ 失信 ” 的准则,它仅关注承诺及承诺的履行结果,它并不关注履行承诺的中间过程(如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综上所述,E-315:9000国际信用认证是由信用评价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信用情况符合E-315:9000信用标准的合格认证活动,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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