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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信用机构自律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会员信用机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自律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作为信用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为了规范会员信用机构的执业行为,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信用服务,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会员信用机构,也被称为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是指国际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得到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授权按照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认证、信用监督、信用培训等信用业务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的自律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会员信用机构的自律管理遵循开放、严格、公开、公正、谨慎的原则。
第二章 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的设立与授权
第五条 获得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授权,成为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的条件:
  1.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资源;
  2.已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
  3.具备一定数量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4.书面承诺遵守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标准;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必须具备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资格;
  6.依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信用公司及其他各类组织(注:包括经总机构授权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包括信用业务的,在成为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以后应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六条 授权程序:
  1.提交E-315:9000授权书面申请书和单位简介;
  2.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审查后,符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授权规划的,缴纳会员费、考试费等相关费用;
  3.派工作人员参加信用执业人员考试(如果已有信用执业人员,可不再考试,也不用缴纳考试费),具备一定数量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4.签订授权合同,颁发授权证书。

 

 

第七条 授权等级、授权内容、信用执业人员具体要求见下表:
   过渡期安排,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可以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为申请单位达到上述授权标准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第八条 获得授权后的信用机构,应注重内部管理,在单位内部营造学习与诚信氛围,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章 执业准则
第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保持中立、客观、公正。
第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严格、严密、谨慎。
第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诚实、信用、勤勉。
第十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执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之间应公平竞争,严格遵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价格,不得以价格战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库与文档资料
第十四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信用信息库对所有会员信用机构开放查询。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之间应相互支持,按规定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备案,共享信用信息库。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在从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授权的业务中所形成的文档资料应完整保管,并按月、季度或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通知或相关标准的规定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备案。
第五章 品牌自律
第十七条 会员信用机构应维护E-315:9000、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品牌,不得从事短期行为,损害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自主开展各类与E-315:9000无关的工作。但是,不得以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的名义、不得以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名义开展各类与E-315:9000无关的工作,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信用机构以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的名义,或以国际信用管理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信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有关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各类合同,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备案。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标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禁业一至五年的处罚,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违反本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开展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会员信用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信用机构的处罚将同时用于信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信用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会员机构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涉及商业机密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商业机密部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五章品牌自律标准的会员信用机构,根据主观过错与后果,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和永久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三十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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